比利時參議院通過決議,譴責中共活摘器官!
7-162號決議提案由10位參議員共同提出。
6月12日,比利時聯邦參議院通過決議,批准一項譴責中共迫害良心犯的提案,特別是針對法輪功學員和維吾爾人的活摘器官暴行。這項決議案,是由比利時10位參議員共同提出。
比利時多位參議員代表各自黨派發言,反對中共活摘器官的犯罪行為。
參議員馬克·德梅斯梅克(Mark Demesmaeker)發言說:「我經常看到在(歐洲議會前)盧森堡廣場上法輪功學員在舉辦活動,以爭取他們的信仰得到承認和尊重,他們特別呼籲制止(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牟利的可怕和駭人聽聞的犯罪行為。」
他說:中國是在中共專制制度下的社會,也是一個嚴格封閉的政治制度。這個鎮壓政治制度,針對宗教和少數群體,例如法輪功群體,以及基督徒和少數民族等。恰恰是他們成為這個政治制度下的活體器官供體庫。
他說:這(活摘器官)是犯罪。這些非法行為必須包含到刑法中去,依照2019年5月22日頒布的法律——「Van Peel」,該法律禁止(比利時人)到外國非法移植器官,以及禁止非法器官移植的中介組織。
參議員蓋恩·范·高森霍芬先生(Van Goidsenhoven)作為該決議提案的代表,在發言中提到:「(我們)有理由擔心大量的器官移植手術,器官主要來源於法輪功學員和維吾爾人。無論是從(中共)一般的處決次數,還是從特別的移植總數來看,我們懷疑中共政權公布的器官移植數字的真實性。我們的提案是為了曝光,並繼續努力制止這些非法和不人道的做法。」
參議員卡琳·布勞維爾(Karin Brouwers)說:「我謹代表CD&V小組感謝發起這項倡議的議員蓋恩·范·高森霍芬(Van Goidsenhoven)譴責這種不人道(活摘器官)的做法,這種做法違反了所有可能的人權條約。但(活摘器官)這種做法仍然長期存在。在中國,主要發生在法輪功學員和維吾爾人的身上。這真的是必須制止的。」
參議員海倫·雷克曼斯(HélèneRyckmans)說:我們支持這項決議提案。根據現有證據,(中共)官方聲明說所有移植器官均取自被判處死刑的犯人器官數據,這是不可信的。「中國的實際情況是該國的器官移植率高得令人難以置信。」她還說:「如果中國沒有什麼可隱瞞的,應該接受獨立的國際調解員的調查,並定期進行詳細報導。」
議員法蒂瑪·阿哈盧什(Fatima Ahallouch)發言中說,「我舉一個例子。2019年,中共政權對至少774名法輪功學員判刑。維吾爾族社區遭受的迫害已經有一段時間了。」所以根本無法相信中共官方反映的(被迫摘除器官)數字。她說,提案對包括法輪功學員和少數民族被活摘器官特別關切,因為他們是器官被活摘的特別危險群體。
她還說:其實在「2006年,比利時移植協會(BTS)注意到中國移植援助中心的網絡已在互聯網上活躍起來,目的是(宣傳到中國可以)立即提供器官。由於活摘器官的曝光,中共現在正面臨著越來越大的國際起訴壓力。」
參議員卡琳·布勞維爾(Karin Brouwers)說:據人權組織稱,在中國,活摘器官主要發生在法輪功學員和維吾爾人的身上。國際「中國法庭」指出,在中國醫院中等待移植的時間非常短,這表明它們是非法獲取器官的。法輪功學員是活摘器官的直接受害者。被囚禁的法輪功學員和維吾爾族囚犯作證說,他們在監獄中反覆被迫接受醫學檢查。
7-162號決議提案由10位參議員共同提出:蓋恩·范·高森霍芬(Gaëtan Van Goidsenhoven)先生;喬治·路易斯·布赫茲先生(Georges-Louis Bouchez);讓·保羅·瓦爾(Jean-Paul)先生;薩賓拉瑞勒(Sabine Laruelle)女士;維羅·尼克杜翰(Véronique Durenne)先生;菲利普·多德里蒙(Philippe Dodrimont)先生;亞歷山大·密森(Alexander Miesen)先生;威廉·弗雷德里克·希爾茲(Willem-Frederik Schiltz)先生;伯特·安西奧(Bert Anciaux)先生和卡琳·布勞斯(Karin Brouwers)女士。
7-162號決議案譯文如下:
A. 鑒於中國於1988年10月4日批准的1984年12月10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B. 鑒於世界衛生組織(WHO)發布的旨在澄清器官移植國際標準的《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移植準則》;
C. 鑒於歐洲議會2013年12月12日關於中國器官摘取的決議(2013/2981(RSP)-P7_TA(2013)0603);
D. 鑒於歐洲議會於2016年4月27日發布的關於停止從中國良心犯中摘取器官的書面聲明(0048/2016);
E. 鑒於於2016年6月22日發表並於2017年4月30日修訂的報告「血腥的活摘器官/屠殺:最新情況」;
F. 鑒於「中國法庭」2020年3月1日的判決,該判決得出的結論是,在中國至今仍在進行強制器官摘取;
G. 鑒於比利時和歐洲聯盟為澄清這一問題所作的反覆努力;
H. 在2015年,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建議中國「開展一項獨立調查,以調查某些法輪功修煉者可能受到該對待的指控」[未經同意即移走器官];迄今為止,尚未進行過此類調查;
中國雖然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但迄今尚未批准其2002年12月18日的《任擇議定書》,其目的是建立一個由獨立人士定期訪問的制度。國際和國家機構前往被剝奪自由的地方,以防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第1條);
J. 殺害宗教或政治犯以出售器官以進行移植是公然和無法容忍的對基本生命權的侵犯;
K. 而中國並未公開有關一般處決數量,尤其是移植數量的信息,
督請政府:
1)敦促中國向人權理事會特別程序發出長期邀請,並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訪問該國進行調查工作的積極要求作出積極回應,為了確保器官運輸和移植完全透明;
2)鼓勵歐盟重申其對中國強摘器官的問題的關注,採取必要措施,允許對此事進行獨立調查,呼籲對涉嫌犯罪的人提起訴訟,並要求立即採取行動,停止這些做法;
3)繼續努力鼓勵中國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和《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4)邀請中國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關於器官移植的第11號準則,每年發表一次詳細的移植定量報告;
5)如果中國承諾履行自己的職責,則表明它確實承諾建立基於自願器官捐贈的國家移植系統,與歐盟及其成員國共同參與,由國際專家,衛生專業人員和監管機構提供的任何建議,專門知識和良好做法的共享,將有助於中國政府努力建立這樣一個系統。
布魯塞爾,2020年6月12日
參議院議長
薩賓(Sabine LARUELLE)。
參議院書記
格特·范·德比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