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修法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立法院長王金平12日主持院會,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陳柏州/大紀元)
為防止器官移植商業化,台灣立法院院會12日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明訂民眾無論在國內外接受或提供器官移植,均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違者最高處5年徒刑、且得併科罰金150萬元。若醫師涉及仲介,最重可廢除執照。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由於國內器官短缺,許多國人會赴中做非法器官移植,但中共至今仍對法輪功學員的器官進行不當的仲介及買賣,故希望透過這次修法,能有效扼止器官仲介、買賣的惡劣行徑。